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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21、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当前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中,使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不断增加。国内竞争性招标现在是分散进行的,使用不同的程序。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原则和程序。我部为此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为使本指南尽可能地切实可行,我部两次征集了有关部委、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意见,并商得世界...
 
文件号:[90]财世字第86号 颁布日期:1990/8/17
 
 
5474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
 
文件号:新税二[1990]104号 颁布日期:1990/8/16
 
 
547423、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区税务局: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省局已以鲁税三[1990]60号转发各地执行。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前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在八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仍按1%的附加...
 
文件号:鲁税三[1990]71号 颁布日期:1990/8/16
 
 
547424、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地、市、州、盟水行政主...
 
文件号:水利部令第3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25、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0〕价农字53号《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油脂(油料)、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子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籽)葵花籽油(籽)、...
 
文件号:财商字(90)第284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26、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0〕价农字53号《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油脂(油料)、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子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籽)葵花籽油(籽)、...
 
文件号:财商字(90)第284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27、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0〕价农字53号《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油脂(油料)、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子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籽)葵花籽油(籽)、...
 
文件号:财商字(90)第284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28、 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的复函[废止]
  沈阳财政局:你局沈财文字[1990]27号文收悉。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问题,经与公安部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1987年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只有符合该条例第五条所列建队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成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
 
文件号:(90)财工字第319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29、 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的复函[废止]
  沈阳财政局:你局沈财文字[1990]27号文收悉。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问题,经与公安部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1987年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只有符合该条例第五条所列建队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成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
 
文件号:(90)财工字第319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30、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0年第1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31、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0年第1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32、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已经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行政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维护水利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的一...
 
文件号:水利部令第2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33、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已经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行政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维护水利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的一...
 
文件号:水利部令第2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34、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废止]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地、市、州、盟水行政主...
 
文件号:水利部令第3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35、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废止]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地、市、州、盟水行政主...
 
文件号:水利部令第3号 颁布日期:1990/8/15
 
 
547436、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并保证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需要,财政部于1986年和1987年先后制发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与《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几年来,大部分地方能够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在做好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的同时,认真安排好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公检...
 
文件号:(90)财预字第79号 颁布日期:1990/8/13
 
 
547437、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并保证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需要,财政部于1986年和1987年先后制发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与《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几年来,大部分地方能够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在做好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的同时,认真安排好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公检...
 
文件号:(90)财预字第79号 颁布日期:1990/8/13
 
 
547438、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签订经援项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抄件)称:对外经贸部门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经援项目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0]43号 颁布日期:1990/8/13
 
 
547439、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签订经援项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抄件)称:对外经贸部门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经援项目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0]43号 颁布日期:1990/8/13
 
 
54744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备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指出本文件废止。
 
文件号:京税一字[1990]545号 颁布日期:19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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