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7021、 |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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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近几年来,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宾日益增多。为便于经费管理,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对(81)财外字第436号《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修订如下:一、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现职为副部长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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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外字第78号 |
颁布日期:199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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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2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石油气用具发展有限公司一、二期工程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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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你局佛税发[1991]123号请示悉。关于顺德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广东省石油气用具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一、二期工程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考虑到该企业第二期扩大生产能力工程投资额大,且与第一期工程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所得能分别设账,独立核算,根据原税务总局财税外[1986]102号文的精神,省局同意该企业的一、二期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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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办发[1991]187号 |
颁布日期:199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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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25、 |
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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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还,系指由中央外汇安排偿还借用国外贷款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外汇额度。第一章统还原则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统一安排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申请统还:一、必须是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二、还款人民币资金责任落实;三、项目本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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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计经贸[1991]277号 |
颁布日期:19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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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26、 |
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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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驻外使馆、代表团(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请示》([90]外呈026号)和《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再请示》(人外报[1991]2号)文件的精神,并商公安部等有关单位,我们起草了《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经公安部会签,现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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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人外发(1991)5号 |
颁布日期:19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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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27、 |
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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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还,系指由中央外汇安排偿还借用国外贷款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外汇额度。第一章统还原则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统一安排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申请统还:一、必须是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二、还款人民币资金责任落实;三、项目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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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计经贸[1991]277号 |
颁布日期:19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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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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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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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法(经)发〔1991〕10号 |
颁布日期:19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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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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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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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法(经)发〔1991〕10号 |
颁布日期:19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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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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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1994年1月18日以国税明电〔1994〕20号下发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现补发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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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发[1994]070号 |
颁布日期:19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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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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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1994年1月18日以国税明电〔1994〕20号下发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现补发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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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发[1994]070号 |
颁布日期:19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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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2、 |
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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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70号令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财政复议)是财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认真做好财政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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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法字[1991]10号 |
颁布日期:199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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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3、 |
财政部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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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原油出厂价格的通知》的精神,自1991年1月1日起,全国各油田高、平价原油一律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平价原油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纳入预算,按规定缴纳流转环节各种税收二、从1991年1月1日起,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49元的基础上,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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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工83号 |
颁布日期:199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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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4、 |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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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资企业发展很快,一批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有一定影响的重大项目正在建设或洽谈。这类重大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复杂,在产品方向、地区布局、国内配套资金、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市场安排、机械设备国内订货等方面,都需要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综合平衡外资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现就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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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91]14号 |
颁布日期:199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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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5、 |
财政部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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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计调度[1991]122号《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国家指令性计划转为自销的产品,其超出合同规定售价多得的收入,即企业实际自销价高于计划内合同规定售价的价差按国家规定交纳销售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的剩余收入,按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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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工字(1991)第69号 |
颁布日期:199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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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6、 |
财政部关于中央工交部门报送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表和清算说明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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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交企业主管部、公司(包括计划单列集团公司)财务司(部):为了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下年核定部门和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1990年部门工效总挂钩的清算,原则上仍按(90)财工字第86号文件执行,并实行统一的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报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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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工字[1991]68号 |
颁布日期:199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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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7、 |
北京海关关于调整我关走私、违规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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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关各单位、首都机场海关、太原海关:根据今年我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理顺工作关系,充分发挥调查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将我关走私、违规案件审理程序调整如下:一、调查处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审理本关各单位、首都机场海关、太原海关移交的及本处查获的走私、违规案件;复审本关各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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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关办[1991]72号 |
颁布日期:199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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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8、 |
财政部关于中央工交部门报送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表和清算说明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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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交企业主管部、公司(包括计划单列集团公司)财务司(部):为了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下年核定部门和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1990年部门工效总挂钩的清算,原则上仍按(90)财工字第86号文件执行,并实行统一的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报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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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工字[1991]68号 |
颁布日期:199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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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39、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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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22号),现答复如下:《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备注: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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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标字[1991]69号 |
颁布日期:199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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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704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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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22号),现答复如下:《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备注: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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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标字[1991]69号 |
颁布日期:199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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