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6921、 |
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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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你局成财农税〔1990〕字第21号《关于免征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该工程用于种植饲料竹、粮、水果的235亩耕地,虽然耕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了变更,但耕地原有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免征其耕地占用税。二、该工程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的44.8亩耕地,按条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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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90)第17号 |
颁布日期:199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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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22、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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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文中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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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资工发[1991]30号 |
颁布日期:199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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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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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文中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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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资工发[1991]30号 |
颁布日期:199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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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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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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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 |
颁布日期:199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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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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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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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 |
颁布日期:199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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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26、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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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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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1]326号 |
颁布日期:199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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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27、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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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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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1]326号 |
颁布日期:199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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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28、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办理运费结算单位代扣公路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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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各运输企业:根据市税务局京税三字(1990)776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委托公路运费结算单位代扣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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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1]328号 |
颁布日期:199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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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29、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办理运费结算单位代扣公路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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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各运输企业:根据市税务局京税三字(1990)776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委托公路运费结算单位代扣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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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1]328号 |
颁布日期:199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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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0、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连城铝厂、株洲化工厂、太原橡胶厂工资改革经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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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七中全会《建议》对改革工资制度提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起全面反映职工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工资制度。在企业,继续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这是继实行工效挂钩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的又一重要措施。这一改革措施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连城铝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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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劳政字[1991]7号 |
颁布日期:1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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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1、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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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中发16号文件),我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在清理整顿各业务司(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发现,广告司于一九九零年十月十二日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几点意见(广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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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广字[1991]第135号 |
颁布日期:1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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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2、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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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针对当前乱收费的突出问题,现就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审批权限及审核的若干政策界限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一)国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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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价费字[1991]216号 |
颁布日期:1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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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3、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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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针对当前乱收费的突出问题,现就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审批权限及审核的若干政策界限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一)国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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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价费字[1991]216号 |
颁布日期:1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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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4、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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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针对当前乱收费的突出问题,现就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审批权限及审核的若干政策界限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一)国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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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价费字[1991]216号 |
颁布日期:1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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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5、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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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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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1]327号 |
颁布日期:1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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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6、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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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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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三字[1991]327号 |
颁布日期:199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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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7、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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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办发[1991]12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税三[1989]938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的免税规定,相应停止执行。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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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91]232号 |
颁布日期:199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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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8、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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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办发[1991]12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税三[1989]938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的免税规定,相应停止执行。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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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三[1991]232号 |
颁布日期:199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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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39、 |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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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偿范围和对象1.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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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综字第44号 |
颁布日期:199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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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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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贯彻和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遇有以下情形的进口商品,海关实行估价征税:(一)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二)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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