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6881、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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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二、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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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
颁布日期:199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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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82、 |
供销社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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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供销社领导要抓好《条例》的贯彻与实话工作。《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是国家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经济管理和企业领导体制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供销社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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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83、 |
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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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营粮食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深入宣传《条例》,做好《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工作《条例》是继《会计法》后又一个重要会计法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总会计师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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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84、 |
国营商业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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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国营商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话意见如下: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一)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是加强企业领导机构的有力措施。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要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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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85、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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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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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 |
颁布日期:199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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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87、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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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指出本文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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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1]726号 |
颁布日期:199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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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88、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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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指出本文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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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1]726号 |
颁布日期:199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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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89、 |
财政部关于参加黄淮海农业开发科技人员补助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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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你厅苏财农[91]57号《关于参加黄淮海农业开发科技人员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商得一致意见,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2号转发的《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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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91]153号 |
颁布日期:199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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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0、 |
财政部关于参加黄淮海农业开发科技人员补助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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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你厅苏财农[91]57号《关于参加黄淮海农业开发科技人员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商得一致意见,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2号转发的《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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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文字[1991]153号 |
颁布日期:199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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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1、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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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近年来,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各级司法机关的普遍重视。一些地区针对少年犯罪的特点,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总结出不少好的经验。目前,有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初步形成办理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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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法(研)发[1991]17号 |
颁布日期:199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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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2、 |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税停征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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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李鹏总理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六日签署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度起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同时停征建筑税。为把建筑税停征后的若干遗留问题处理好,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拖欠建筑税的处理规定(一)对关(倒)闭、撤销企业(公司)在其关(例)闭、撤销前安排的建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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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1]693号 |
颁布日期:199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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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3、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废止后优惠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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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侨务办公室:粤侨办字(91)第33号函收悉。关于《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废止后的有关优惠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复如下: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在1990年8月19日前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但未办理认可和税收优惠手续的,可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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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办函[1991]462号 |
颁布日期:199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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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4、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废止后优惠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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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侨务办公室:粤侨办字(91)第33号函收悉。关于《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废止后的有关优惠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复如下: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在1990年8月19日前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但未办理认可和税收优惠手续的,可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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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办函[1991]462号 |
颁布日期:199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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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5、 |
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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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管理,调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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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建总发(91)82号 |
颁布日期:199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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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6、 |
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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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管理,调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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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建总发(91)82号 |
颁布日期:199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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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7、 |
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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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管理,调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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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建总发(91)82号 |
颁布日期:199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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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8、 |
关于对在京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办理报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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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你关京关调[1991]152号请示收悉。经我司研究,同意你关意见,即要求在京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办理海关手续时,除持现行规定必需的报关单证外,应出示由北京市工商局外商处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工作证”或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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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91年5月21日 监二综[1991]285号 |
颁布日期:199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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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899、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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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1)第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第二十七条“城乡集市场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的规定,一九八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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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市字[1991]149号 |
颁布日期:199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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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9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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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1)第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第二十七条“城乡集市场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的规定,一九八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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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市字[1991]149号 |
颁布日期:199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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