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6601、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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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投资方向调节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加强国家重点建设,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经济杠杆作用,特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税目税率的核定及处罚:凡市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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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四[1991]51号 |
颁布日期:199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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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2、 |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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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财政支农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总结各地财政部门试行财政支农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的经验基础上,起草了《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提交今年9月召开的全国农业财务工作会议讨论。会后,我们根据各地代表的意见,又作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财政支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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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农字第224号 |
颁布日期:199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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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3、 |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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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83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国家债务管理司。附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章总则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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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国债字第69号 |
颁布日期:19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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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4、 |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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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处级海关:在今年七月召开的全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工作座谈会期间,与会代表就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征免税方面提供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批复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经营一般贸易问题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特准可以从事商业和一般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企业只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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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一特[1991]153号 |
颁布日期:19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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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5、 |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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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83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国家债务管理司。附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章总则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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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国债字第69号 |
颁布日期:19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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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6、 |
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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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教委、国防科工委、航空航天部、机电部、广播电视电影部、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水利部、解放军总参通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央机要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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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邮部联[1991]736号 |
颁布日期:19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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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7、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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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经有关机关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年终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享受减半缴纳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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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工字第374号 |
颁布日期:19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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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8、 |
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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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答复如下:我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于“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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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字[1991]467号 |
颁布日期:19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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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09、 |
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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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答复如下:我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于“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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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商字[1991]467号 |
颁布日期:19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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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0、 |
海关总署关于制发《加强罚没货物、物品变卖和减免处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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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乎,严格审批程序,克服执法活动中的片面性和随意性,加强对查处走私违规大要案的统一领导,排除各种阻力,使海关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将总署制定的《关于加强罚没货物、物品变卖和减免处罚的报告制度的规定》(及附表)下发,请进照执行。《海关没收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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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调[1991]1557号 |
颁布日期:19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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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1、 |
财政部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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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将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关于预算级次问题按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预算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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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1)财预字第135号 |
颁布日期:19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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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2、 |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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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结合两油田的情况,现将矿区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明确如下:一、×××、×××油田的矿区使用费(以下简称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分别按照各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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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油函[1991]65号 |
颁布日期:19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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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3、 |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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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结合两油田的情况,现将矿区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明确如下:一、×××、×××油田的矿区使用费(以下简称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分别按照各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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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油函[1991]65号 |
颁布日期:19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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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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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和广告管理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管理机关和出证机关。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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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广字1991年第368号 |
颁布日期:19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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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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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和广告管理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管理机关和出证机关。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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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广字1991年第368号 |
颁布日期:19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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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7、 |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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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以国函(1991)63号函,批复同意经贸部、外交部、司法部上报的《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已在10月11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为落实有关规定,我署制定了《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对外公布。请各关加强接受申报和查验工作,如发现任何部门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的产品系劳改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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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一[1991]1560号 |
颁布日期:19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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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19、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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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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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颁布日期:19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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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620、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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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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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颁布日期:19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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