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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81、 广州市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和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1]346号通知摘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
 
文件号:税三[1991]788号 颁布日期:1991/11/23
 
 
546582、 关于明确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促进地外经济贸易发展,我司于今年十月在成都召开了"全国海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研讨会",对当前进出口许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经署领导同意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出口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
 
文件号:监一货[1991]180号 颁布日期:1991/11/22
 
 
5465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事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体,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
 
文件号:新税二[1991]147号 颁布日期:1991/11/21
 
 
546584、 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海关总署,总参谋部作战部,北京卫戌区司令部,武警总部司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137号“关于拟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请示”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正式签署了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据此,...
 
文件号:银发[1991]322号 颁布日期:1991/11/20
 
 
54658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
 
文件号:价费字[1991]549号 颁布日期:1991/11/19
 
 
546586、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不保留本级机关转发件文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抄件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1]45号 颁布日期:1991/11/19
 
 
546587、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我署制定的《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以第28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实施。鉴于各海关复议案件的数量以及机构设置情况不同,《办法》对海关复议机构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关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指定主管复议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兼职复议人员。请各关将本关复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复议工作方面的职务任务、...
 
文件号:署法[1991]1654号 颁布日期:1991/11/18
 
 
546588、 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当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作价、产品购销、提供劳务、借贷资金、技术转让、租赁财产等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并依法征税。第四条税务机关...
 
文件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 颁布日期:1991/11/18
 
 
546589、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几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发展很快,为加强对中方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以下简称合营),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资...
 
文件号:(91)财工字第519号 颁布日期:1991/11/18
 
 
546590、 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化工厅(局、公司)、有关重点化学矿山: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
 
文件号:(1991)化矿字第888号 颁布日期:1991/11/18
 
 
546591、 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化工厅(局、公司)、有关重点化学矿山: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
 
文件号:(1991)化矿字第888号 颁布日期:1991/11/18
 
 
546592、 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合同,不存在...
 
文件号: 颁布日期:1991/11/17
 
 
546593、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司法部:你部司发函[1991]322号《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场地租用、试卷印刷、试卷评判、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项费用,各地在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门课最高不超过七元五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泊治区、直辖市物价...
 
文件号:价费字[1991]539号 颁布日期:1991/11/16
 
 
54659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
 
文件号:(91)国务院令第91号 颁布日期:1991/11/16
 
 
546595、 财政部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能源部:为了加快我国煤炭开发建设的步伐,缓解煤炭开发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经国务院国发〔1990〕47号文件批准,统配煤矿从1990年8月20日起吨煤价外收取一元煤炭开发基金。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统配煤矿价外收取的煤炭开发基金全部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管好用好煤炭开发基金,特制定《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
 
文件号:财工字(1991)第505号 颁布日期:1991/11/16
 
 
546596、 财政部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能源部:为了加快我国煤炭开发建设的步伐,缓解煤炭开发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经国务院国发〔1990〕47号文件批准,统配煤矿从1990年8月20日起吨煤价外收取一元煤炭开发基金。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统配煤矿价外收取的煤炭开发基金全部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管好用好煤炭开发基金,特制定《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
 
文件号:财工字(1991)第505号 颁布日期:1991/11/16
 
 
54659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
 
文件号:国务院令第91号 颁布日期:1991/11/16
 
 
546598、 海关总署关于在办理复议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今年以来,全国海关的复义案件变更率呈上升趋势,仅今年上半年统计,在受理的216起复议案件中,变更处罚的就有108起,占复议案件总数的50%。据我们初步了解,其中大部分案件变更处罚决定的主要原因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无力交纳罚款,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在处罚上做了减免。这种情况,不应当作为...
 
文件号:调审[1991]195号 颁布日期:1991/11/14
 
 
546599、 劳动部工资司《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铁道部劳资司:对构成劳动教养处罚的犯罪分子,原则上都应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送回原单位进行劳教的,其在教养期间的工资待遇仍应按公发[197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停发原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其生活费标准,可由企业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商劳动部门,根据公发[1978]10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
 
文件号:劳薪司函[1991]10号 颁布日期:1991/11/14
 
 
546600、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十多年来,为了管好、用好财政支农周转金,我部及各地财政部门陆续制发了一些具体的管理规定、办法,对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提高有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支农工作的发展,过去有些具体...
 
文件号:(91)财农字第322号 颁布日期:199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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