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6221、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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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六月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的地区已有八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除上述地区外,外资银行还在武汉、杭州等地设有代表处。随着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多和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业务的扩大,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已成为各地分行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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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2、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查获走私、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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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89]署调字第713号《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监督制度的暂行规定》下达以来,对规范海关系统内部执行活动,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为了使总署能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更多的精力,从更高的层次和角度研究政策、指导办案和开展执法检查,同时也使各关能更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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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调[1992]1318 |
颁布日期:199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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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3、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技术性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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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1992年6月16日国税发[1992]1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18号文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如需要办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技术合同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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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粤税发[1992]265号 |
颁布日期:199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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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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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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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
颁布日期:199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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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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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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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
颁布日期:199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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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6、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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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等十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颁发“代码证书”,具体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会同各级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实施。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统一代码标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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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价费字[1992]447号 |
颁布日期:199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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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1991年7月1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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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实施。在税法、细则实施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原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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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发[1992]201号 |
颁布日期:199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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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8、 |
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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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3号)实施以来,对调动广大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而有的经营者,主要是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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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劳薪字[1992]36号 |
颁布日期:199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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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29、 |
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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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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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建人字第558号 |
颁布日期:199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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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0、 |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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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已连续开展了七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殓查,对严肃财经法纪,促进政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遏制经济领域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仍要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九九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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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92]47号 |
颁布日期:199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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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1、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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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湖州市及所属各县(市)税务局,杭州市税务局,余杭县税务局,省税务局外税分局、直属分局: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各类银行及金融组织均应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集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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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浙税三[1992]155号 |
颁布日期:1992/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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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2、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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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冶金工业部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24号文件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直属名称进行了规范。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有关企业名不变更表附上。表中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请准予按“更改后的企业名称”栏中的名称办理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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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
颁布日期:1992/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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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3、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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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冶金工业部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24号文件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直属名称进行了规范。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有关企业名不变更表附上。表中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请准予按“更改后的企业名称”栏中的名称办理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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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
颁布日期:1992/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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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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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为实施该规定,我局曾发出了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通知。现对执行该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登记的直属分支机构,其名称核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核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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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 |
颁布日期:1992/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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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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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为实施该规定,我局曾发出了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通知。现对执行该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登记的直属分支机构,其名称核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核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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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 |
颁布日期:1992/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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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6、 |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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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境外厂商、团体来华设立的常驻机构和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不少常驻机构和来华工作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的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已使用多年,为简化手续、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其管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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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2]1276号 |
颁布日期:1992/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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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7、 |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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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境外厂商、团体来华设立的常驻机构和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不少常驻机构和来华工作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的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已使用多年,为简化手续、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其管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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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2]1276号 |
颁布日期:1992/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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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8、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劳改局要求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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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改局:你局云司劳财[1992]11号《关于继续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鉴于劳改单位收押任务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对多支经费难予自行消化,困难较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1]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为了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对列入我省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单位的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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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云税四[1992]73号 |
颁布日期:199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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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39、 |
财政部关于1991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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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在税法和细则实施前,我部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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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92]16号 |
颁布日期:199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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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240、 |
财政部关于1991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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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在税法和细则实施前,我部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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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字[1992]16号 |
颁布日期:199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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