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6121、 |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 |
| |
| 文件号:国税发[1992]153号 |
颁布日期:1992/10/12 |
|
|
|
| 546122、 |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废止] |
| |
自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事业行政单位陆续参加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并相应建立了住房基金。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的住房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 |
| |
| 文件号:财预字[1992]100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23、 |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件《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附件: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各煤炭城市... |
| |
| 文件号:计能源[1992]1770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24、 |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废止]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税发〔1992〕137号《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由地方所属... |
| |
| 文件号:(92)财预字第102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25、 |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文曾规定: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 |
| |
|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442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26、 |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部分废止] |
| |
中华全国总工会: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440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27、 |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部分废止] |
| |
中华全国总工会: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440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28、 |
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
| |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3年起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式样、颜色全国... |
| |
|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441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29、 |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文曾规定: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 |
| |
|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442号 |
颁布日期:1992/10/10 |
|
|
|
| 546130、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失效] |
| |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对你们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现答对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经审批可以销毁。考虑到处理“文革”期间遗留的许多历史问题需要查证会计档案,因此,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5年7月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 |
| |
| 文件号:[1992]财会字第47号 |
颁布日期:1992/10/8 |
|
|
|
| 546131、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失效] |
| |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对你们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现答对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经审批可以销毁。考虑到处理“文革”期间遗留的许多历史问题需要查证会计档案,因此,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5年7月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 |
| |
| 文件号:[1992]财会字第47号 |
颁布日期:1992/10/8 |
|
|
|
| 546132、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失效] |
| |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对你们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现答对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经审批可以销毁。考虑到处理“文革”期间遗留的许多历史问题需要查证会计档案,因此,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5年7月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 |
| |
| 文件号:[1992]财会字第47号 |
颁布日期:1992/10/8 |
|
|
|
| 546133、 |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凭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你局民航局函[1992]1056号《关于补缴印花税执行外汇牌价等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签定的飞机租赁合同,在补缴印花税时,依照我国有关涉外税收的规定,应按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这是国际通行作法,航空公司也应执行。二、飞机经营租赁属财产租赁范围... |
| |
|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431号 |
颁布日期:1992/10/8 |
|
|
|
| 546134、 |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凭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你局民航局函[1992]1056号《关于补缴印花税执行外汇牌价等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签定的飞机租赁合同,在补缴印花税时,依照我国有关涉外税收的规定,应按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这是国际通行作法,航空公司也应执行。二、飞机经营租赁属财产租赁范围... |
| |
|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431号 |
颁布日期:1992/10/8 |
|
|
|
| 546135、 |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的通知 |
| |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九九一年,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与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管理办法》(国机审[1991]58号)。当时该文件所附批准证明式样是“机电设备进口批准证”。现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为适应我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和中美市场准入谈判需要,避免授人以柄,决定... |
| |
| 文件号:国机进管[1992]48号 |
颁布日期:1992/10/7 |
|
|
|
| 546136、 |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
|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征税的规定》试行一年来,对于加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征税工作,维护国家主渠道的正常经营和打击利用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偷逃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目前各地进口汽车零部件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合法进出,经商经贸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增加汕头... |
| |
| 文件号:署税[1992]1353号 |
颁布日期:1992/10/7 |
|
|
|
| 546137、 |
关于加强机电出口企业境外设维修服务点和办散件装配厂工作的意见 |
|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出口办、计委、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为了实现机电产品出口全方位、多元化与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战略,推动我国机电出口企业(指外贸、工资公司、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以及高新技术等其它有条件的经济实体,下同... |
| |
| 文件号:国机出[1992]34号 |
颁布日期:1992/10/7 |
|
|
|
| 546138、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零配件管理的通知 |
| |
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据反映,最近零五单位、零一五单位审批进口汽车配件、备件的数量、金额较大。为支持部队建设,贯彻有关政策,加强进口管理和及进验放,经研究,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运抵口岸十四天前持零五、零一五单位签发的进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和订货或使用单位提供的汽车配件、备件合同、发票、清单、机电设... |
| |
| 文件号:署监一[1992]1984号 |
颁布日期:1992/10/7 |
|
|
|
| 546139、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关键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汽车及汽车关键件[发动机、驾驶室(本身)、驱动桥]是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据反映,一些进口单位持“汽车沙板支架”等名称的机电设备进口证件,将汽车(面包车、吉普车、小轿车)驾驶室(车身)的顶部... |
| |
| 文件号:署监一[1992]1277号 |
颁布日期:1992/10/7 |
|
|
|
| 546140、 |
关于转发《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28号《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办理。附件:]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28号各省、自治... |
| |
| 文件号:监一特[1992]188号 |
颁布日期:1992/10/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