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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81、 财政部关于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深圳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为了全面做好中央企业“税利发流”试点工作,规范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的解缴措施,确保试点方案的正确落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
 
文件号:(92)财商字第395号 颁布日期:1992/11/2
 
 
546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的监督检验人员(简称验船师)的管理,提高验船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各级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船检机构,以及在中国船级社及其所属国内外分支机...
 
文件号:交船检发[1992]986号 颁布日期:1992/11/2
 
 
546083、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的监督检验人员(简称验船师)的管理,提高验船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各级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船检机构,以及在中国船级社及其所属国内外分支机...
 
文件号:交船检发[1992]986号 颁布日期:1992/11/2
 
 
546084、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经与国家体改委研究,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各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
 
文件号:财会字[1992]58号 颁布日期:1992/11/2
 
 
546085、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经与国家体改委研究,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各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
 
文件号:财会字[1992]58号 颁布日期:1992/11/2
 
 
546086、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由于近年来旅游事业发展迅速,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形象要求提高,同时市场物价水平上升幅度较大,国家旅游局与财政部于1986年颁发的[1986]旅财字第007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和[1986]旅企字第011号"关于修订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人员配...
 
文件号:旅财发[1991]76号 颁布日期:1992/11/1
 
 
546087、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落实总署署监二[1992]1480号文件、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轿车生产厂家和各关提出的意见,现将《〈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文件号:署监二[1992]1703号 颁布日期:1992/10/31
 
 
546088、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1992年19月39日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
 
文件号:公通字[1992]132号 颁布日期:1992/10/30
 
 
546089、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省辖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的摩托车、拖拉机、应征税的非机动车辆和各种船舶仍按我省原来规定的标志式样制作和粘贴征、免税标志。二、全国统一规定的完...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2]37号 颁布日期:1992/10/30
 
 
546090、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省辖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的摩托车、拖拉机、应征税的非机动车辆和各种船舶仍按我省原来规定的标志式样制作和粘贴征、免税标志。二、全国统一规定的完...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2]37号 颁布日期:1992/10/30
 
 
546091、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通知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业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
 
文件号:国税发[1992]237号 颁布日期:1992/10/29
 
 
546092、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通知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业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
 
文件号:国税发[1992]237号 颁布日期:1992/10/29
 
 
546093、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反映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
 
文件号:国税发[1992]242号 颁布日期:1992/10/29
 
 
546094、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第—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损失亏损挂帐等问题的财务处理通知
  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湖北、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分行:为了解决部分国营企业在清产核资试点中清查出来的亏损挂帐和各项资金损失等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和资金损失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一、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清产核资...
 
文件号:财工[1992]395号 颁布日期:1992/10/28
 
 
546095、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损失亏损挂帐等问题的财务处理通知
  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湖北、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分行:为了解决部分国营企业在清产核资试点中清查出来的亏损挂帐和各项资金损失等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和资金损失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一、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清产核资...
 
文件号:财工字(1992)第395号 颁布日期:1992/10/28
 
 
546096、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第—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损失亏损挂帐等问题的财务处理通知
  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湖北、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分行:为了解决部分国营企业在清产核资试点中清查出来的亏损挂帐和各项资金损失等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和资金损失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一、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清产核资...
 
文件号:(92)财工字第395号 颁布日期:1992/10/28
 
 
546097、 劳动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文件遇到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文件遇到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计函字[1992]23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同意你们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享受补偿金的意见,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后,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合同,企业均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文件号: 颁布日期:1992/10/27
 
 
546098、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不保留本级机关转发件文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0号《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抄件称:“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
 
文件号:闽税政三[1992]36号 颁布日期:1992/10/27
 
 
546099、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4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二年度起执行。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国税发[1992]148号)(略)
 
文件号:粤税发[1992]327号 颁布日期:1992/10/27
 
 
546100、 邢台地区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地区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监测质量,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水平,有效地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邢台地区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监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邢台地区境内的一切乡镇煤矿(包括社会团体、街道、乡镇、村所属集体、合资、联合体及个体户经营兴办的各类矿山企业)和冶金、化工、建材、...
 
文件号:邢署[1992]48号 颁布日期:199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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