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6041、 |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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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进一步支持回收、加工利用废旧物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所取得的纯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企业的不同困难情况,从一九九二年起给予适当减征所得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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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发[1992]256号 |
颁布日期:1992/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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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2、 |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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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29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92年10月10日国税发[1992]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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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鄂税发[1992]481号 |
颁布日期:1992/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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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3、 |
财政部关于延长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兑付期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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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国库券的兑付期为7月1日至11月30日;保值公债为9月1日至11月30日。考虑到目前全国仍有30多亿元应兑付保值公债未兑付,今后一个月保值公债的兑付量仍会很大。为了保护群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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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2)财国债电字第009号 |
颁布日期:199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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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4、 |
财政部关于延长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兑付期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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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国库券的兑付期为7月1日至11月30日;保值公债为9月1日至11月30日。考虑到目前全国仍有30多亿元应兑付保值公债未兑付,今后一个月保值公债的兑付量仍会很大。为了保护群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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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2)财国债电字第009号 |
颁布日期:199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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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5、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令形式发布规章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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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环境,便于全省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充分发挥省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实行省长签署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并在《福建日报》全文刊发,特此通知。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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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政[1992]374号 |
颁布日期:199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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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6、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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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答复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此复备注: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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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广字1992年第353号 |
颁布日期:199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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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7、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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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答复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此复备注:本文件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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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商广字1992年第353号 |
颁布日期:199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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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8、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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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局审评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的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一、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阶段和调试(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标准按国家核准的总概算的一定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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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价费字[1992]582号 |
颁布日期:199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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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49、 |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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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我省境内具有全国性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时,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在批发及交易市场征收印花税。二、对我省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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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湘税函[1993]076号 |
颁布日期:1992/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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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0、 |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转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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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编报一九九三年税收统计报表,现将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颁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62)34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划分有关税收的经济类型时参照执行。附件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附件二:经济类型与代码附件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为科学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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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计函发[1992]079号 |
颁布日期:1992/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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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1、 |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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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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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640号 |
颁布日期:1992/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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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2、 |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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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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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发[1992]1640号 |
颁布日期:1992/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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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3、 |
邢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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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邢台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邢台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1992年10月23日)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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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邢政[1992]98号 |
颁布日期:199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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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4、 |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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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在铁路车站内从事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他车辆,以下同)和船舶以及搬运作业,无论其采用机械还是人力方式进行作业,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收费按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收据”(含定额收据)统一校收,统一清算。在站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组织,不得使用其他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第三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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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6、 |
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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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为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商品资源,加快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吸引更多的海外游客来华旅游,进一步提高旅游商品的创汇比重,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目前对旅游商品销售创汇的鼓励措施仍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售旅游商品的外汇收入按结汇数的40%计算留成;当年外汇净收入达到或者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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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函〔1992〕171号 |
颁布日期:1992/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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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7、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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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46号《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家旅游度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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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8、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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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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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92]第58号 |
颁布日期:1992/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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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59、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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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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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农税字[1992]第58号 |
颁布日期:1992/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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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60、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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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46号《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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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发[1992]248号 |
颁布日期:1992/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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