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5981、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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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改革开放中得到恢复并有了较快发展,今年以来,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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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92]68号 |
颁布日期:1992/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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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2、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的通知》有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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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1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除《通知》中列举的不粘贴纳(免)税标志的车辆外,其它车辆都应按规定粘贴纳(免)税标志。二、为便于发放纳税标志,单位应税的机动车辆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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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税三[1992]948号 |
颁布日期:1992/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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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3、 |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资铁路征税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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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57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资铁路征税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资铁路征税办法的通知(1992年11月24日国税发[1992]257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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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鄂税发[1992]537号 |
颁布日期:1992/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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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4、 |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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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已于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附: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2.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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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5、 |
劳动部、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铁道系统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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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为了贯彻《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劳薪字[1992]33号),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企业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铁道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来批准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范围的少数岗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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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劳薪字[1992]50号 |
颁布日期:1992/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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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6、 |
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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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今年以来,旅客藏匿携带仿真武器案时有发生,为依法行政,加强对仿真武器的管理,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请自文到之日起按所附《公告》稿由各关对外公告。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客携带与真枪有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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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3]50号 |
颁布日期:1992/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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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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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仿真武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一)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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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8、 |
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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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贸部[1992]外经贸法字第28号文件印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一事已经国务院批准。现把国办函[1992]96号文件转发,请各关按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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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一货[1992]223号 |
颁布日期:199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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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89、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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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海关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按照便于协调、利于制约和加强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海关复议应诉工作的主管部门。已设立政法处(科)的海关,应由政法处(科)具体负责本关的复议应诉工作。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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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法[1992]2009号 |
颁布日期:199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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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0、 |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入省粮食批发市场成交议价粮油1993年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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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鄂税发[1992]125号通知规定:对全省国营粮食企业进入湖北省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的议价油,在1994年内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印花税,现已免税期满。目前,鉴于粮食商业企业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粮食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粮食部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粮油商品流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国营粮食商业企业进入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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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鄂税发[1992]530号 |
颁布日期:199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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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1、 |
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农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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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度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和农业银行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附件: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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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鄂农银发[1992]194号 |
颁布日期:1992/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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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4、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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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据了解,目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对此,我委经商财政部,现予重申: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按照这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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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教财[1992]93号 |
颁布日期:1992/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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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5、 |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所得税和集体企业财务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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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56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将国营、集体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集体企业财务问题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所得税有关规定1.凡是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放开发区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鄂政发[1992]67号和115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地区企业不得比照执行。2.对新办的高新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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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鄂税发[1992]511号 |
颁布日期:1992/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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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6、 |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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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国税函发[1992]1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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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鄂税发[1992]512号 |
颁布日期:1992/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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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7、 |
国家物价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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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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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2)价费字第625号 |
颁布日期:1992/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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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8、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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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过程中,提出放手鼓励城乡企业和个人兴办金融、保险业的要求,这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重申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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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银发(92)284号 |
颁布日期:1992/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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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999、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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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过程中,提出放手鼓励城乡企业和个人兴办金融、保险业的要求,这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重申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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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银发(92)284号 |
颁布日期:1992/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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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000、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简化间接进口台湾省产品审批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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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对台进口贸易公司,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便于各对台贸易公司开展业务以及有利于主管部门必要的管理、指导,现决定进一步简化间接对台湾省贸易的进口审批手续,具体如下:一、关于间接对台贸易进口审批问题:1.经经贸部重新核准,具有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外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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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92]外经贸台字第201号 |
颁布日期:199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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