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41、 |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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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必须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籍港海关申请登记。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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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5]署货字第1097号文 |
颁布日期:1985/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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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2、 |
关于对执行商业性任务的外国军用飞机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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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福州、杭州、厦门、昆明、南宁、重庆、天津、南京、大连、沈阳、西安、乌鲁木齐海关:对执行商业任务或其他一般性任务的外国军用飞机入出境管理问题,我外交部曾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将有关规定照会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以前,此类飞机一般由北京入出境,现发现其他口岸也有同样情况。特将外交部照会随文发给你们,请照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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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行一字第202号 |
颁布日期:1985/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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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3、 |
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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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何种税率,过去曾陆续作过一些法规。在今年三月十日《进出口关税条例》公布实施后,我们又作了一些调查,并对原有法规做了系统整理,现对各种情况下的退税和补税所适用的税率,再予明确法规如下:一、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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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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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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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5)财税外字第198号 |
颁布日期:1985/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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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5、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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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两年来,我国技术引进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应的宏观管理没有跟上,工作中出现了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和多头对外的问题,致使某些项目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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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1985]90号 |
颁布日期:1985/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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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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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于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15日起实行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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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行字第93号文 |
颁布日期:198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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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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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于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15日起实行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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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行字第93号文 |
颁布日期:198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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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8、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和进口旧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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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对报告中提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经商国家经委,具体规定如下:一、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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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9、 |
关于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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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和卫生部于今年七月十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按规定签发单证,海关凭单证放行。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并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一、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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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国检一字和673号 |
颁布日期:198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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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0、 |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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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印发,请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对外公布,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80)署税字第558号、(80)署税字694号、(83)署税字第479号文即予废止。附件: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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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署税字第894号 |
颁布日期:198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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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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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第三条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徽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第四条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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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768号文发布, |
颁布日期:198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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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2、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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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批准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税的请示》,其中明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双边政府贷款在税收政策上可以给予同样的待遇。”现将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免税范围凡国内单位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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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3、 |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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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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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 |
颁布日期:198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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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4、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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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问题,海关总署、财政部已以[83]署税字第777号文通知各海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外国政府按照贷款协议(或备忘录)提供的混合贷(即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对其中用出口信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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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字[84]457号 |
颁布日期:1984/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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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5、 |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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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请遵照实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所提及的三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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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外经贸管进字第84号 |
颁布日期:1984/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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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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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凡《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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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4年5月1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 |
颁布日期:1984/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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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7、 |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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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据有关海关报告,最近以来,一些外贸公司在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的情况较多,形式多样,并在监管和征税方面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加强对上述货物的管理,便于统一海关的监管和征税工作,经会商经贸部,现作如下规定:一、对于从境外购买进口的我出口产品以及境外厂商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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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署货字第56号 |
颁布日期:1984/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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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8、 |
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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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广东海关分署、各海关分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对金银进出境的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上述办法,由你们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对外公告,《办法》中所附证明格式,公告时请省略。附件:如文。 一九八四年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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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银发字第13号 |
颁布日期:198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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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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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进口货物放可制度。凡属本条例规定凭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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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 |
颁布日期:198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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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60、 |
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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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关对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见附件),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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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4)署行字第540号 |
颁布日期:198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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