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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2、 |
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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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财政部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87]财予字第5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各关查获没收的所有走私出口文物,一俟结案,均应及时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现存的没收文物,也应照此办理。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的通知1987年4月1日[87]财预字第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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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调字第547号 |
颁布日期:1987/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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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3、 |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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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87]粮食总字第8/0762号和[87]s10/090号函悉。为贯彻海关总署[86]署税字第448号通知,便利办理海关手续和加强海关管理,现对你司专业包装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办理海关手续事项函复如下:一、关于填写免税申请表问题《专业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申请表》应填写一式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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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货二字第63号 |
颁布日期:1987/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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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5、 |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溢短装问题监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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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我部自今年二月一日起,对部发许可证实行计算机发证管理。但目前电脑发放出口许可证表格项目中,没有溢短装一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手写溢短装比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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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外经贸管出字第114号 |
颁布日期:198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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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6、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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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法》第五十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制定这一规定的原意,是将个人贪图小利从走私行为中划出来,改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处理,以缩小打击面。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管部门商定,“超过合理数量”仍应有数额限制,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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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调字第444号 |
颁布日期:198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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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7、 |
关于加强对氰化钠进口、销售、使用的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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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冶金厅(局)、化工厅(局)、黄金公司、经贸厅(经贸委、外贸局)、各局、处级海关、广东海关分署:氰化钠是剧毒化学物品,一克氰化钠能使多人中毒死亡,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因对氰化钠的销售、使用管理不当,毒死人畜的现象屡有发生。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个体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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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经重[1987]50号 |
颁布日期:1987/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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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8、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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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6号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做好对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对外公布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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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货字第893号 |
颁布日期:1987/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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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9、 |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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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了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切实执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参照国际上的习惯作法,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产地的暂行规定》,现随文下达,供各关试行,并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的,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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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署税字第1218号 |
颁布日期:198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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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1、 |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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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税管理工作,严密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保证关税政策的贯彻和税收任务的完成,在总结各地海关征税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并经一九八六年全国海关关税工作会议讨论。现随文下发,请研究执行。《办法》贯彻了原则规定与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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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署税字第966号 |
颁布日期:198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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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2、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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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随着中外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日益扩大,暂时进口货物的品种、数量在不断增加。由于对暂时进口货物没有一个具体的监管办法,各关在政策的掌握及验放手续方面不尽一致。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统一作法,我署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并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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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署货字第824号 |
颁布日期:198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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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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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加强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以下简称“暂时进口货物”)。适用于本办法的暂时进口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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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24号文 |
颁布日期:198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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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4、 |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出口产品税收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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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86]杭关货字第052号函悉。按照现行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的品种外,都免征出口关税。此处所称“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系指国家实行全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包括只实行地区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目前实行全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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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税征字第417号 |
颁布日期:1986/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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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5、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北京海关对进口寄售维修用的保税零备件和设立保税仓库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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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处级海关:为了贯彻执行今年全国海关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提出的“改革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作业程序,进一步严密内部管理制度”的指示精神,北京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关关区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北京海关对进口寄售维修用的保税零备件和设立保税仓库监管实施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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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署货字第686号 |
颁布日期:198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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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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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国船舶进出境的管理,便利兼营船舶的运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兼营船舶”系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第三条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书面申请并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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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671号文 |
颁布日期:198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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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7、 |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植物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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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我国植物检疫工作的发展和国内外病虫变化情况,农牧渔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植物名单》。现将农牧渔业部[1986]农(检疫)字第2号通知的两个附件转发给你们,供监管工作中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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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货一字第44号 |
颁布日期:1986/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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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8、 |
关于摘转濒危物种办公室《印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来电》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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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省、各局、处级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濒办[1986]18号《印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来电》称: “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按《公约》规定,非洲象是保护的种类,进出口非洲象及其任何产品,必须由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商得《公约》秘书处同意后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和允许进口证明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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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6]货一字第37号 |
颁布日期:198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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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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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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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货[1986]291号 |
颁布日期:198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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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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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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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货[1986]291号 |
颁布日期:198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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