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01、 |
海关总署关于确定进口改良种用活动物的品种范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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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便于各关归类征免,根据农牧渔业部[1996]农(牧)字第20号文件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关于进出口种畜(禽)审批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对《海关进口税则》所列税号01.01至01.06改良种用活动物的品种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税则税号01.01至01.06项下的"改良种用"活动物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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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署税字第86号 |
颁布日期:198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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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2、 |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87)署税字第754号文中有关执行日期衔接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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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总署(87)署税字第754号“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指出:“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五日以后,海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审批。”通知下达后各地海关反映了执行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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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税减字第44号 |
颁布日期:1988/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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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3、 |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署税字[1987]754号文中有关执行日期衔接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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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总署(87)署税字第754号“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指出:“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五日以后,海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审批。”通知下达后各地海关反映了执行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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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减字[1988]44号 |
颁布日期:1988/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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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4、 |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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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署已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六日以(88)署货字第403号文件下达。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借助有关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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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署货字第414号 |
颁布日期:198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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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5、 |
海关总署关于台湾同胞带进政治性物品处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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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据北京、广州等海关报告:最近一个时期,在进境台湾同胞的行李物品中,不断发现有违禁的政治性印刷品、艺术品、音像制品和印有违禁字样的包装纸、盒等。为统一妥善处理此类物品,经商中央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台湾同胞带进的反动上籍、传单、录像带、录音带、塑像、像章以及“中华民国”“国旗”等政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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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署行字第26号 |
颁布日期:198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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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6、 |
关于收取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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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9月23日,行邮司在九龙海关召集有部分海关和售券单位参加的会议,对总署(88)署行字第909号文“关于征收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说明,现将会议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以便各关在执行中掌握。一、征收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的对象为:境内供应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华侨、台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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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行综字第361号 |
颁布日期:198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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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7、 |
关于外汇免税商品内销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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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芜湖、福州、厦门、九江、青岛、武汉、郑州、长沙、广州、黄埔、九龙、拱北、汕头、海口、江门、湛江、南宁、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海关:关于外汇免税商品(包括“在外售券、境内取货”物品)因残次转内销是否需要申领许可证问题经与经贸部贸管局联系,现明确如下:由于这类残损物品数量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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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8)行综字第373号 |
颁布日期:198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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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8、 |
海关总署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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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适应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大发展的需要,方便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和核销工作,保证海关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准确性,我署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现说明如下:一、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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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货字第1298号 |
颁布日期:198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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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9、 |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关于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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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市新闻出版局,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114)号)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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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新出印字第1003号 |
颁布日期:1987/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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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0、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待遇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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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现将外交部《关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待遇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你关,请遵照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该代表团携运进出境的公用品和代表团代表、公务人员及其家属,携运进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办理。附件:《关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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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行字第1299号 |
颁布日期:198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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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1、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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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天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并根据实际经验拟订了《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办法》。我司同意这一《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附件:《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货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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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税减字第518号 |
颁布日期:1987/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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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2、 |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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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来华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外国人在华死亡、或者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被拘留、逮捕和被起诉、判刑的涉外案件也相应增加。我国已加入的《维也纳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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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外发[1987]54号 |
颁布日期:1987/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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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3、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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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贯彻《海关法》,严密海关监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和方便货物合法进出境,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发给你关,请对外公布执行。 在执行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一、为了严密海关监管,明确权利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应随意接受担保。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接受担保的,应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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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货字第667号 |
颁布日期:1987/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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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4、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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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这一规定既要求海关关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念,依法行使职权;又体现了人民海关保障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为更好地执行这一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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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货字第650号 |
颁布日期:1987/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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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5、 |
海关总署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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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四、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五、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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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87]署调字第625号 |
颁布日期:1987/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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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6、 |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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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财政厅(局)、税务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广州)外贸中心,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深圳),华润(集团)有限公司(2),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30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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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外经贸台字第96号 |
颁布日期:198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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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7、 |
关于对进口货物中逾期未报关货物处理原则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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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你关[87]榕关货字第019号文悉。关于进口货物中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以法治港的精神,经商国家经委,现将海关对进口货物中逾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原则通知如下:逾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进行处理。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经催促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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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署货字第216号 |
颁布日期:198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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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9、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录有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等的磁盘、磁带归类征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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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近来,九龙、北京等一些海关查询有关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的磁盘、磁带如何归类征税的问题,现根据税则和有关规定明确:1.已录制的磁盘、磁带除录有用于教育的语言录音外,其它均应归入税号92.12-(2)征税。2.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97号文件规定对引进技术而发生的入门费、专家费、设计费等免收税金的精神,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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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87)税则字第350号 |
颁布日期:198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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