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1、 |
海关总署关于验放出境货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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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九龙、广州、天津海关: 最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单位将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和为外国印制的货币运往境外的情况逐渐增多,为简化手续,便利发货人,更有利于做好保密工作,保证上述货物的运输安全,今后对国内有关单位运送出境的上述货物,我署不再逐批下文通知,请你关对从本关区出境的上述货物,迳凭国家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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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一[1992]797号 |
颁布日期:199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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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2、 |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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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经贸厅(委、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九一年二月,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印发了《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国机审[1991]11号,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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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机进管[1992]25号 |
颁布日期:1992/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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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3、 |
交通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小汽车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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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哈尔滨、沈阳、大连、青岛、南京、宁波、重庆、西安、广州、厦门、深圳、武汉市交通局:现将海关总署署税[1992]252号《关于取消进口调节税的通知》中有关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调高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据此作为进口小汽车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依据。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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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交函财[1992]291号 |
颁布日期:1992/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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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4、 |
北京海关对北京牡丹电视机保税集团监管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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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地区电视机加工业的发展,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多出口、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北京海关对保税集团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生产、经营特点,特定本细则。第二条保税集团的法人是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由该公司外经处负责建立电视机保税集团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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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关税[1992]181号 |
颁布日期:199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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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5、 |
关于明确“国家限制出口产品”范围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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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一些海关反映,由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使在确定对待区和外资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出口税时有一定困难,根据经贸部[1991]80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限制出口产品”的范围明确如下。 “国家限制出口产品”范围由国家列名禁止和限制出口的产品两部分组成。现行这部分产品是对外线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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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征[1992]137号 |
颁布日期:1992/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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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6、 |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贵阳、成都两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海关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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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成都海关:筑关业字[1992]11号、蓉关税[1992]45号报告收悉。关于贵阳、成都二海关要求进口汽车零部件在本关报关纳税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二关区内均有国家定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较多。为方便和支持企业生产,特准予增加贵阳、成都二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的海关。此复。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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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1992]527号 |
颁布日期:199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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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7、 |
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新台币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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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自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进出境台胞不断增加,携带新台币进出境不向海关申报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趋频繁,旅客携带新台币进出境将不断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对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新台币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对新台币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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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2]376号 |
颁布日期:199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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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8、 |
关于明确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电脑发证编码与海关协调制度编码大类对应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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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经贸部贸管司监一货[1991]189号文件发出后由于许可证上商品编码与《对照表》不完全一致,海关与发证部门对商品编码问题掌握不同。鉴于进口许可证发证工作操作技术上的困难,以及进口许可证品种正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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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一货[1992]56号 |
颁布日期:199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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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0、 |
财政部取消进口调节税并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的商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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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布附表:现行税则税则号列货品名称进口税率(%)进口调节优惠普通税(%)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不论是否装有接85.25收装置或声音的录制、重放装置;电视摄像机:-电视摄像机:8525.3020-家用型摄录一体机80100808525.3090-其他*801008087.02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装有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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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1、 |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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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以国函[1991]45号文批准,现转发你关。为加强对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登山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管理办法》第五章关于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有关规定,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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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2]335号 |
颁布日期:199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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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2、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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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商得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对外公布,并于一九和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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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一[1992]334号 |
颁布日期:199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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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3、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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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机械电子部,航空航天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旅游局,民航局,建材局,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河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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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92]外经贸资发第119号 |
颁布日期:199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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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4、 |
海关总署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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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中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税收问题,我署已在署监一[1991]1878号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许可证管理问题,仍应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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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一[1992]161号 |
颁布日期:199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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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5、 |
关于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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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据有关海关反映,进料加工项下签有对口合同及以保税工厂方式监管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化学物品),能否全额保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我署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规定,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进口时按比例征税不包括签有对口合同及以保税工厂方式监管进口用于加工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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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一[1992]281号 |
颁布日期:199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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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6、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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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暑,各直属海关:为了落实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署制定了《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各直属海关名义对外公布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将另文下达。附:《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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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2]1678号 |
颁布日期:199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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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7、 |
海关总署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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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局)、税务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公司: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贯彻国办发[1992]44号文件精神,解决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实际问题,保护和促进发展国产汽车工业,经研究决定,准予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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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2]1600号 |
颁布日期:199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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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8、 |
关于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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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经贸办、计委、科委、中国民航局、安全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武警总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外办、北京公安局、外交人民服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总局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据此,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已于一九九二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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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2)财世字第194号 |
颁布日期:199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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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9、 |
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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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满足海峡两岸通信联系和大陆、台湾间经贸交流的需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同香港中国快递公司经协商决定合作办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现将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验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是利用民间渠道传递的一项业务,先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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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邮部联[1992]545号 |
颁布日期:199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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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0、 |
关于明确《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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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委)、经贸厅(委、局),各地海关、外汇管理分局、税务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分会: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我国将采用新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2年版),它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的。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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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机出[1992]01号 |
颁布日期:199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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