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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2、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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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最近,国务院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为了与该办法相协调,现将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运用币种的规定作如下调整:纳税人向海关交纳税款时,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兑换券缴纳。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90]署监二字第077号文同时废止。附件:公告公告接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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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3]526号 |
颁布日期:199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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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3、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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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海关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现随文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见附件一),请各关以第44号总署令,对外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见附件二)。现就执行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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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法[1993]468号 |
颁布日期:199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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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4、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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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地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发布了中国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经我署研究并商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经贸部门签发的有效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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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一[1993]454号 |
颁布日期:199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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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5、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对行政复议案件管理权和复议并案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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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随文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对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和复议并案审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见附件一),同时附发总署的《请示》(见附件二)。国务院法制局的复函对《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六条分别作出了解释,请各关研究执行,作好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附1:国务院法制局对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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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法一[1993]12号 |
颁布日期:199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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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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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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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法(1993)304号 |
颁布日期:199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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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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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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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 |
颁布日期:1993/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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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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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开发利用我国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第三条度假区利用外商投资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应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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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45号 |
颁布日期:1993/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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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9、 |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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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为此,财政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92)财世字第194号“关于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该文件转发你关。请你关据此比照联合国驻华机构办理该代表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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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3]224号 |
颁布日期:199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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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0、 |
关于外经贸部批准的部分企业报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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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连海关:京关业[1993]281号文和大连海关九月十四日传真悉。关于对外经贸部批准部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和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关注册登记问题,经研究,同意上述企业办理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注册登记手续,并给予相应的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代码。代理报关业务不得办理异地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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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一货[1993]130号 |
颁布日期:199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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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1、 |
关于中波轮船股份总公司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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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你关沪关货[1993]13号文件收悉。关于中波轮船股份总公司进口一艘货轮(船名“嘉兴”)要求免税问题,我署关税司已以署税[1992]2044号文件同意免征进口关税和代征税。今后,对该公司进口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物资,可与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同样对待,按照我署署监一[1992]1099号文件规定办理。其进口的运输船舶则仍应专项报总署核准。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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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一特[1993]12号 |
颁布日期:1993/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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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2、 |
关于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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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业务一处、业务二处、邮办处、调查处、首都机场海关,北京民航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二处、五处、十三处,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仿真武器的管理,保障首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止出境物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北京口岸的实际情况,现就仿真武器进出境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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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关办[1993]140号 |
颁布日期:199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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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3、 |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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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境物品表》进行了修订,并予重新发布,请各关以第43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禁止进境物品表》第3项中的“其它物品”是指具有有害内容的各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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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法[1993]304号 |
颁布日期:199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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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4、 |
海关总署关于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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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见附件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见附件二)。为便于宣传和执行,请你关自文到之日起将《办法》和《公告》对外张贴。现将执行中的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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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3]616号 |
颁布日期:199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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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5、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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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请以第42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实施。为便于各关贯彻执行,现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均需按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未事先向海关注册而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关一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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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3]75号 |
颁布日期:199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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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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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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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41号 |
颁布日期:199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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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8、 |
关于外国驻华机构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验放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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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拉萨、沈阳、广东分署、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近下发通知,停止为右置方向盘汽车核发牌证,外交部礼宾司也已照会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现就有关海关审批验放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在外交部发出照会日期(1992年10月15日)以前已经起运或已到达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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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二(二)[1992]829号 |
颁布日期:1992/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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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9、 |
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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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今年以来,旅客藏匿携带仿真武器案时有发生,为依法行政,加强对仿真武器的管理,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请自文到之日起按所附《公告》稿由各关对外公告。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客携带与真枪有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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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二[1993]50号 |
颁布日期:1992/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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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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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仿真武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一)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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