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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 监管司关于对我国出境游客携带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广东分署,广州、九龙、拱北、黄埔、江头、江门、湛江、佛山、福州、厦门海关:据我驻外使馆反映,近一、二个月来,一些我国游客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等城市的街头摆摊,售卖中国药材和小手工艺品,有些小商人已开始利用旅行团,雇用游客协助带货,化整为零,携带出境。因在街头售卖的中国成药品质较差,有些已失去疗效,甚至含有危害健康的类固醇和...
 
文件号:监二(一)[1994]74号 颁布日期:1994/2/22
 
 
4022、 海关总署关于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物品征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非贸进口物品增值税、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鉴于办法正在制订中,在未出台前,为便于海关操作,经商国务院税委办,暂按以下处理:一、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
 
文件号:署监二[1994]83号 颁布日期:1994/2/7
 
 
4023、 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行为,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加强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旅客书面申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
 
文件号: 颁布日期:1994/2/4
 
 
4024、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0号对外公布。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专业报关企业是海关报关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关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使专业报关建成既对进出口企业负责,又对海关负责,具有社会...
 
文件号:署稽[1994]683号 颁布日期:1994/1/31
 
 
4025、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文件号:署监一[1994]56号 颁布日期:1994/1/26
 
 
4026、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函(1993)135号]转发你们,对《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中所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须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我国署已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经贸(1993)563号]、《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号:署监一[1994]47号 颁布日期:1994/1/20
 
 
4027、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关于报关企业审批注册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今后各地设立报关企业,应一律由海关总署依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指示,加强对报关企业的管理,现就报关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后报关企业(兼有报关...
 
文件号:署监一[1994]84号 颁布日期:1994/1/15
 
 
4028、 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监管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进出口总公司:鉴于《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监管办法》(京关税[1989]375号)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保税仓库业务工作需要,根据最近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关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管理,我关对原《监管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原《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
 
文件号:京关办[1994]68号 颁布日期:1994/1/15
 
 
4029、 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专帐设置的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进出口总公司:鉴于《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专帐设置的若干规定》(京关税字[1990]6号文附件)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保税仓库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最近清理法规的要求,我关对原“专帐设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北京海关对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专帐设置的若干规定》予以废止。附件:北京海关对寄售、...
 
文件号:京关办[1994]72号 颁布日期:1994/1/15
 
 
4030、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油库进口成品油配额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关于保税油库进口成品油的管理问题,经会商国家计委,现明确如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8号)中规定,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成品油必须全部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因此,对于供进出境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的保税油、远洋捕捞渔船自用保税油及其他保税油库公司所进口成品油,也须按国发...
 
文件号:署监[1994]753号 颁布日期:1994/1/14
 
 
403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金融、财税、投资、外汇等重点领域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
 
文件号:国发[1994]4号 颁布日期:1994/1/11
 
 
4032、 海关总署关于对旅游商品出境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据一些海关反映,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我旅游商品销售部门销售给境外旅游者旅游商品后,因其收取的是人民币,所以不开具盖有“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给海关出境验放工作增加了困难。为统一做法,便于管理,在没有新规定之前,请各关对境外旅游者在境内购买的旅游商品,验凭有关外汇兑换水单,按照国务院国发[19...
 
文件号:署监二[1994]91号 颁布日期:1994/1/10
 
 
4033、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特约文物鉴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各直属文博单位:为了提高海关旅检干部的文物鉴定知识水平,逐步培养一批掌握文物鉴定技能的海关专门人才,促进海关依法行政,有效打击走私违法活动,海关总署与国家文物局先后联合举办了多期海关系统的文物鉴定知识培训班,截止目前,已有200人次接受此项...
 
文件号:署监[1994]403号 颁布日期:1994/1/10
 
 
4034、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管函字第25号“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关。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免税国产小汽车按人民币计价销售的新情况,海关对回国留学人员的购车申请仍凭其有效的旅客进境申报单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其从境外携入。汇入的外汇额度可参照人民币价格酌情掌握...
 
文件号:监二(一)[1994]106号 颁布日期:1994/1/10
 
 
4035、 海关总署关于对朝鲜高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待遇问题的通知
  北京海关:根据我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政府1959年2月18日签定的航空协定以及1993年11月8日重新签定的航空协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朝鲜高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为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家具、办公设备和通讯设施、车辆享有关税、其它税捐或税收的豁免。今后,对高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申请进出境的上述物品和车辆,在自用合理数...
 
文件号:署监二[1994」74号 颁布日期:1994/1/9
 
 
4036、 监管司关于对俄航代表处进出境物品待遇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乌鲁木齐、沈阳海关:据中国居航总局民航总局函[1994]48号文件,中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策协议,原中苏民航运输协定苏方缔约人由俄罗斯联帮政府继承,在中俄两国政府签订新协定前,适用于中国和俄罗斯,不再对其它独联体国家有效。由于原苏联航空公司现已更名为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鉴此,请你关对俄罗斯国际...
 
文件号:监二(一)[1994]80号 颁布日期:1994/1/9
 
 
4037、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对各类来华外国专家统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1994]1号附件)。现将该文转发你关。自1994年3月1日起,各关在为专家办理有关手续时,须验核外专[1994]号文件规定的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明书”,具体手续仍按我署署监二...
 
文件号:署监二[1994]103号 颁布日期:1994/1/9
 
 
4038、 北京海关关于由购物地或分运行李验放地海关为旅客补发申报单的通知
  本关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经研究决定,对入境时未填申报单的旅客,若其需补购外汇商品或提取分离运输行李,可由购物地或分运行李验放地海关直接补单验放,并在护照底页加盖年份章,不再要求旅客返回入境地海关补单。特此通知。
 
文件号: 颁布日期:1994/1/5
 
 
4039、 监管二司关于增开国际航班国内段业务问题需报署审批的通知
  各直属海关:自国口办字[1990]58号文下发以来,不少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开始了国内段经营业务。为加强海关对国际航班国内段的监管工作,请各关将本关所涉及此项监管业务情况(包括航班线安排,海关与航空公司间的协议、目前的监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于二月底前汇总报署备案。今后,凡增开国际航线国内段,各海关须与民航有关部门落实国口办...
 
文件号:监二(一)[1994]52号 颁布日期:1994/1/4
 
 
4040、 监管二司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货的复函
  民航总局国际司:你事“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货的函”(民航总局际函[1994]29号)收悉。经研究,同决北京--上海--福冈及北京--深圳--雅加达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货,并请贵司敦请民航首都机场当局,尽早解决海关监管场地问题,配合海关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文件号:监二(一)[1994]146号 颁布日期:19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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