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1、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9号(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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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附件)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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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9号 |
颁布日期: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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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3、 |
海关总署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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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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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6号 |
颁布日期: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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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4、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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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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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 |
颁布日期: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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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5、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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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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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 |
颁布日期: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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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6、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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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海关停止对以下人员的培训或者考核,必要时可以提供帮助和指导:(一)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二)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厂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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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 |
颁布日期: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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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7、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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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设立(变更)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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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
颁布日期: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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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8、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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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现将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附件: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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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19]51号 |
颁布日期: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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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9、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5号(关于2020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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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19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0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2019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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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5号 |
颁布日期: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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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0、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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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所附的清单同时废止。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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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 2019年第96号 |
颁布日期: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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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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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二、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且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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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 |
颁布日期: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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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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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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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
颁布日期: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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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4、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8号(关于公布准予延续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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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海关总署对注册有效期截至2019年底的10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经审核,9家企业满足延续注册条件,决定准予延续注册(企业名单见附件1)。截至2019年底,注册有效期届满,主动提出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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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8号 |
颁布日期: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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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5、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4号(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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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复制推广到全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的保税油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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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4号 |
颁布日期: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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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4号(关于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有关要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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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国出口的在中国屠宰的禽肉产品》最终规则,允许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对美出口。该规则于2019年12月8日正式生效。为方便企业全面掌握有关要求,保障中国输美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贸易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国输美自产原料熟制禽肉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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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4号 |
颁布日期: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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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8、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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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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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 |
颁布日期: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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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 |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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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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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
颁布日期: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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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3号(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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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9年31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税则号列72189900项下产品时,“正方形截面的”商品编号应填报7218990010;“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商品编号应填报7218990090。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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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3号 |
颁布日期: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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