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61、 |
北京海关关于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及应证货品监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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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根据国经贸(1993)563号、565号、署监一[1994]47号文件以及1994年1月12日《国际商报》公布的由外经贸部、计委、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税号目录》,为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和应证货品的监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进口配额机电产品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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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关业二[1994]115号 |
颁布日期:1994/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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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2、 |
监管司关于执行署监[1994]68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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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使海关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管理制度适应形势发展,配合海关行邮业务制度改革,总署以署监[1994]685号文件调整了《旅客进出境行了物品分类表》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阴》,并于11月20日对外公布,11月25日起实施。本次调整后,极少数物品品种因完税价格调整,由原“限量表”第一,五项物品改归入新“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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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行[1994]222号 |
颁布日期:1994/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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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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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额的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根据《中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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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4、 |
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关统计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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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对现行的海关统计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统计制度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但对海关统计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项所述的“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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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统[1994]812号 |
颁布日期:199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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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5、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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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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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4]835号 |
颁布日期:199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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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6、 |
民航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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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颁布,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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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 |
颁布日期:199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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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7、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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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国发[1993]8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复印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中对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海关监管工作。特此通知。附件:国发(1993)83号(复印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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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一[1994]2号 |
颁布日期:199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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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8、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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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商文字[1994]第3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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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4]834号 |
颁布日期:199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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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9、 |
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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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司,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业兴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加强进口付汇管理,防止外汇流失,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进口付汇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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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4)汇综发字第1号 |
颁布日期:199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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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0、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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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照顾收、寄件人的合理需要,将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每次允许邮寄进出境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勤和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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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4]774号 |
颁布日期:1994/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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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1、 |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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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进一步严密海关监管,打击伪造海关单证的非法活动,海关总署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现将新版《证明书》标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月1日启用新版《证明书》以后,旧式《证明书》一律作废,需要换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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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4]813号 |
颁布日期:199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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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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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对指定的拆船企业(见附件),在1995年底以前自营及委托进口的废船,其应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予以缓税,缓税期最长为四个月。上述指定拆船企业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缓征增值税手续时,应同时提供企业开户银行的担保函。缓税期间照章征收缓税利息缓税期满后,企业必须足额缴清应纳的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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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政[1994]159号 |
颁布日期:199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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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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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对指定的拆船企业(见附件),在1995年底以前自营及委托进口的废船,其应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予以缓税,缓税期最长为四个月。上述指定拆船企业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缓征增值税手续时,应同时提供企业开户银行的担保函。缓税期间照章征收缓税利息缓税期满后,企业必须足额缴清应纳的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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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政[1994]159号 |
颁布日期:199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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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4、 |
海关总署1994年第2号公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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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进出境物品管理改革需要,现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完税价格表》予以公告,自1994年11月1日起实施。(注:此公告已于1994年10月25日由各地海关正式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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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1994年第2号公告 |
颁布日期:199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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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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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报关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报关企业,系指依照本规定程序设立,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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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50号 |
颁布日期:199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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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6、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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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请协助执行。各关自文到之日起,对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并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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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4]844号 |
颁布日期:199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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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7、 |
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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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加强进口机动车管理,防止伪造《货物进口证明书》进行走私汽车、摩托车和冒领机动车牌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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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公交管[1994]194号 |
颁布日期:199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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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8、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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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暑,各直属海关:为深化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管理的改革,实现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由列名管理到按值归类管理,便于海关实际操作和旅客通关,我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所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在现行征免税限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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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4]685号 |
颁布日期:199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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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9、 |
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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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操作规程”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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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94)汇国函字第295号 |
颁布日期:199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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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80、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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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最近,全国海关在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斗争中,查获了一批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各关在处理这批汽车时,就如何具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请示我署,经我署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办公厅商国务院法制局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已作正式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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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法[1994]631号 |
颁布日期:1994/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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