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21、 |
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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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物进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自负责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验放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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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5」126号 |
颁布日期:199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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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2、 |
关于明确“地毯”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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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现将“地毯”的商品编码和管理范围明确如下:顺序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计量单位50地毯:羊毛结织栽绒地毯57011000平方米其他材料结织栽绒地毯57019000平方米“开来姆”等手织地毯5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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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31号 |
颁布日期:199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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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3、 |
监管司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中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部分在进口时予以征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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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保税料件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入库,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各关应严格执行《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应在其进口时根据合同规定的内销比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二、为包装出口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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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特[1995]39号 |
颁布日期:199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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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4、 |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大要案查办协调配合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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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现将经桂林全国海关调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大要案查办协调配合办法》印发你们试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望及时函告总署调查局。附一:《大要案查办协调配合办法》附件二:《协查走私违规案件联系单》式样附件三:《委托书》式样附件一:大要案查办协调配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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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调[1995]935号 |
颁布日期:199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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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5、 |
稽查司关于转发《上海关区稽查工作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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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为推动海关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以保证稽查工作协调、有序、深入地开展,上海海关结合关区稽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关区稽查工作联系配合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以供参考。上海关区稽查工作联系配合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海关稽查制度,提高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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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稽综[1995]163号 |
颁布日期:19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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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6、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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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印发你们,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2号对外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明确其法律责任,是报关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海关对本关区现已注册的代理报关企业应按《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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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稽[1995]522号 |
颁布日期:19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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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8、 |
监管司关于转知外经贸部《关于瑞典、芬兰、奥地利加入欧盟后纺织品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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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外经贸部《关于瑞典、芬兰、奥地利加入欧盟后纺织品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内部传真电报”)的有关内容转给你们:瑞典、芬兰、奥地利3国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洲联盟。对这3个国家出运的纺织品受我国和欧共体纺织品贸易协议的约束。鉴此,有关出口企业向上述3国出运受欧共体纺织品协议限制的纺织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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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货[1995]27号 |
颁布日期: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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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9、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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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转发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国家赔偿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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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法[1995]57号 |
颁布日期: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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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0、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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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中的餐料(包括饮料、酒等)主要是指通过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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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5]53号 |
颁布日期: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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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1、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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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中的餐料(包括饮料、酒等)主要是指通过货运渠道进口的,对各类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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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5]53号 |
颁布日期: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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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2、 |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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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9号)文下发后,有关钢材的进料加工管理问题,经商国家计委,现明确如下::根据(国发[1994]49号)文的规定。代理钢材进料加工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核准的钢材进出口经营权。因此,自49号文下发(9月15日)后,未经外贸部核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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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保[1995]24号 |
颁布日期:1995/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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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3、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外宣传口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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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黄埔、宁波、苏州、东莞、太平、镇海海关:加工贸易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于1995年11月27日开始运作。为保证台帐试点工作正常运行,方便加工企业办理手续,现将银行保证金台帐试点工作小组通过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外宣传口径》发给你们,请按此对外宣传。末试点的海关不公开对外宣传。在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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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5]]951号 |
颁布日期:199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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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5、 |
监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消耗定额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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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迅速发展,目前己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在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方面己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保证了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但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逃证逃税的情况日趋严重,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党中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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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保[1995]386号 |
颁布日期:1995/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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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6、 |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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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的管理,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堵塞海关监管工作中的漏洞,现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保税料、件加工成品直接出口或交由外、工贸公司代理出口的,必须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专用报关单(浅蓝色)办理核销手续。对将加工成品销售给外、工贸公司作为一般贸易出口,持外、工贸公司一般贸易出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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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5]传3号 |
颁布日期:1995/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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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7、 |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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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保密办: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加强对国家秘密技术的管理,摸清我国国家秘密技术的底数,1994年国家科委组织了36个行业的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委根据[91]国科发成字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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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科发成字[1995]363号 |
颁布日期:1995/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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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8、 |
监管司关于加强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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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加强对国家秘密技术的管理,国家科委和国家保密局经过审查,已核准446个技术项目为国家秘密技术,并编制了《国家秘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ver1.01)。现将该系统及数据库软盘、使用说明书下发你关,供监管工作之用。因上述数据库属机密资料,请各关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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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行[1995]410号 |
颁布日期:1995/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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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9、 |
监管局关于废止《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等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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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的通知”(署监[1994]]685号)中第九条规定,总署和原监管二司以往有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上述通知及附件不符的,均予以废止。现将应予废止的主要文件规定列表(见附件)下发你关,以便各关实际掌握查阅。附件:废止文件规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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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行[1995]90号 |
颁布日期:199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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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40、 |
监管司关于转发出国人员注销护照专用章和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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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常驻国外人员所持护照管理,防止发生有人持用原护照私自出国(境)产生不良后果,外交部办公厅决定自六月一日起对常驻国外任满回国人员的护照采取在其护照右上角作剪角注销处理,并在护照扉页上写明注销日期,加盖“注销护照专用章”(印模附后)。对长期出国人员持作上述注销处理的护照在境内免税外江商品供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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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行[1995]184号 |
颁布日期:199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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