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61、 |
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续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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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委、局),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为了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简化台帐手续的指示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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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6]571号 |
颁布日期:199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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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2、 |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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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州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口海关: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边境小额贸易正常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对一般配额商品及特定登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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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计经贸[1996]1280号 |
颁布日期:199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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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3、 |
北京海关关于加强进出口付收汇及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补发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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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关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收付汇及出口退税专用报单(以下简称进出口报关单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补发工作,根据我关第六次监管例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分工 总关监管处统一负责北京关区的补发报关单工作;综合统计处负责查单、复印工作;现场海关负责本现场发放报关单的补发审批工作。 二、补发报关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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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京关监管[1996]221号 |
颁布日期:1996/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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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4、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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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现将《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6]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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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6]536号 |
颁布日期:1996/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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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5、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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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行邮税调整方案的请示》(税委会[1996]14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送你署,并通知如下:一、将现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五级税率调整为四级税率。具体详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附件)。二、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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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1996]17号 |
颁布日期:199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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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6、 |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培养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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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73号)转发给你们。此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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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货[1996]193号 |
颁布日期:1996/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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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7、 |
关于实施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管理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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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商品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4月1日起,一般配额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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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计经贸[1996]1177号 |
颁布日期:1996/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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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8、 |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稽查业务统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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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海关开展稽查工作以来,各关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进行稽查业务统计。及时报送有关数字材料,为总署和各关领导掌握情况,指导稽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范稽查业务统计,全面反映稽查工作情况,总署稽查司、综合统计司根据业务情况及统计工作要求,研究制订了稽查业务统计报表(即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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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稽[1996]493号 |
颁布日期:1996/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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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9、 |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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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做好海关稽查部门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处理工作,我署制定了《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直属海关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案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广州、拱北、九龙、福州、黄埔海关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直属海关审理。案值在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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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稽[1996]1010号 |
颁布日期:1996/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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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0、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盗版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只读存储光盘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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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自海关从1994年9月开始实施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以来,全国海关严格执法,在进出口环节查获了大量的侵权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境内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自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与此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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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6]442号 |
颁布日期:1996/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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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1、 |
海关总署关于对信得过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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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改革开放以来,各海关积极贯彻“促进为主”的方针,开展了评定“信得过企业”(包括a类企业、信誉良好企业)的工作,对逐步形成海关主管、社会共管、企业自管的监管模式,改善通关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良好效果。但是,最近通过对部分信得过企业进行稽查发现,一些“信得过企业”利用海关给予的信任,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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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稽[1996]416号 |
颁布日期:1996/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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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2、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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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指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审单、审价工作。要严格按照署监[199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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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办[1995]310号 |
颁布日期:1996/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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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3、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铁矿砂实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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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按国务院通知,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对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税号:26011100,26011200,26012000)实行1%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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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1996]16号 |
颁布日期:1996/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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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4、 |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卫生纸和锑及锑基合金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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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外经贸部《关于明确卫生纸和锑及锑基合金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传真电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此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明确卫生纸和锑及锑基合金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货[1996]156号文件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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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监货[1996]156号 |
颁布日期:1996/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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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5、 |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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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用报关单的管理,统一各海关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见附件)。二、全部货物未出口的,海关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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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6]389号 |
颁布日期:199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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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6、 |
海关总署公告: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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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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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7、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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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结合国务院通知精神,逐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相适应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于1996年5月31日前书面报总署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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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法[1996]329号 |
颁布日期:1996/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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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8、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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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洲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现将《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边境小额贸易包括边境地区开展的易货贸易、现汇贸易、互利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它各类边境贸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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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监[1996]304号 |
颁布日期:1996/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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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9、 |
卫生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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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的采集、供应、加工处理和商品化,不仅是个医疗卫生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人权等方面敏感的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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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卫药发[1996]第27号 |
颁布日期:199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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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80、 |
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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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广西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州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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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经贸机[1996]201号 |
颁布日期:199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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