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81、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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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包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行动方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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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自然资办发[2024]25号 |
颁布日期:2024/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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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2、 |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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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岚综管规〔2023〕2号)作如下修订: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财政投资评审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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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岚综管规[2024]5号 |
颁布日期:2024/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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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3、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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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有删减)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节能降碳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加大节能降碳工作推进力度,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尽最大努力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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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发[2024]12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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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4、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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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针对现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基本医保关系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基本医保关系,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入狱服刑的医保关系参保人员(含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下同)在监狱服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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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医保规[2024]8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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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5、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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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针对现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基本医保关系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基本医保关系,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入狱服刑的医保关系参保人员(含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下同)在监狱服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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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医保规[2024]8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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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6、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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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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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财税[2024]4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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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7、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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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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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财税[2024]4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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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8、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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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州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福州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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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榕政办[2024]26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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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9、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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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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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资环[2024]39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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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0、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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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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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资环[2024]39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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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1、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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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附件: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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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资环[2024]38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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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2、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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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附件: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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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资环[2024]38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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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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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依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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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工信厅规[2024]33号 |
颁布日期:202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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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4、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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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现就我省落实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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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人社文[2024]56号 |
颁布日期:202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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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5、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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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现就我省落实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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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人社文[2024]56号 |
颁布日期:202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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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6、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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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八条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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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人社发[2024]2号 |
颁布日期:202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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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8、 |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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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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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
颁布日期:202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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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9、 |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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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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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
颁布日期:202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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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00、 |
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选拔引进财政金融人才操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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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根据《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委人才〔20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宁德市选拔引进财政金融人才操作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宁德市选拔引进财政金融人才操作细则(修订版)根据《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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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宁财规[2024]6号 |
颁布日期:202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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