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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
  为减少疫情跨境传播,从附件所列国家已购买回国机票的中国籍旅客需要提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具体要求如下:一、自2020年4月8日起,已购票旅客在登机前需要提前通过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逐日填报个人资料、健康状况、近期出行情况等信息。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填报。二、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乘坐航班的中国籍旅客,应...
 
文件号:民航公告[2020]6号 颁布日期:2020/4/7
 
 
342、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
 
文件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颁布日期:2020/3/31
 
 
343、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颁布日期:2020/3/28
 
 
34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
  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未列入对应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归类相关原则进行归类申报。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特殊物...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 颁布日期:2020/3/28
 
 
34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颁布日期:2020/3/27
 
 
34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改善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棉花品质检测监管方式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棉花逐批实施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监督检验。二、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3号 颁布日期:2020/3/26
 
 
34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
 
文件号:财关税[2020]6号 颁布日期:2020/3/20
 
 
348、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
 
文件号:财关税[2020]5号 颁布日期:2020/3/20
 
 
349、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特此公告。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 颁布日期:2020/3/13
 
 
350、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为了规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 颁布日期:2020/3/6
 
 
35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一、实施日期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二、报关单填报规范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 颁布日期:2020/2/24
 
 
35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
 
文件号:税委会公告[2020]3号 颁布日期:2020/2/21
 
 
35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公安部、安全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文件号:财关税[2020]4号 颁布日期:2020/2/18
 
 
35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
 
文件号:税委会公告[2020]2 号 颁布日期:2020/2/17
 
 
35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解除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特此公告。
 
文件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颁布日期:2020/2/14
 
 
35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二)通过...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 颁布日期:2020/2/11
 
 
357、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海关总署决定增加海口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颁布日期:2020/2/8
 
 
35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 颁布日期:2020/2/6
 
 
359、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是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海关应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最新《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注释》作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已完成相关修订内容的翻译,现...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 颁布日期:2020/2/6
 
 
360、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颁布日期: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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