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61、 |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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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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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1]340号 |
颁布日期:20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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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2、 |
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查处利用运输工具走私的有关规定公告[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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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严厉打击利用运输工具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现将严厉查处利用运输工具走私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利用运输工具走私构成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海关依法没收走私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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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2号 |
颁布日期:20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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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3、 |
海关总署关于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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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和规范钢坯经营秩序,防止过量进口钢坯扰乱国内市场,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钢坯进口验放管理问题的有关通知,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自2001年9月1日起,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一律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或凭加盖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审核签章的《自动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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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1号 |
颁布日期:200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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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5、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的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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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1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享受先征后返供拆解的进口废船是指归入税号8908的船舶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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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1]333号 |
颁布日期:200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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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6、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铜原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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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石家庄、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沈阳、上海、南京、宁波、合肥、厦门、青岛、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湛江、南宁、乌鲁木齐海关:根据《财政部关于钢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7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和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重点铜冶炼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数量、品种范围内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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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1]328号 |
颁布日期:200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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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8、 |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钢坯管理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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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7月3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对7月30日起(含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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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0号 |
颁布日期:200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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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9、 |
财政部关于西藏自治区进口越野车关税返还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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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我部上报的《财政部关于西藏自治区进口越野车税收返还政策问题的请示》(财税[2001]80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西藏自治区“十五”期间进口公务用越野车在国务院批准的3000万美元进口自用物资的额度内享受关税返还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二、对纳入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范围进口公务用越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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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2001]139号 |
颁布日期:200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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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0、 |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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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现公告如下:一、根据出口收汇联网核销工作的需要,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适用于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二、为规范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在境内企业间的结转,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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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8号 |
颁布日期:200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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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1、 |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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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现公告如下:一、根据出口收汇联网核销工作的需要,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适用于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二、为规范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在境内企业间的结转,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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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8号 |
颁布日期:200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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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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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提高调整和制订关税政策的科学性,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关税政策,现对各地财政厅(局)的关税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关税联络员制度关税政策工作“影响面较大、专业性较强、协调部门较多”,特别是关税税率调整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每一个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关税政策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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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2001]110号 |
颁布日期:200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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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3、 |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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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有关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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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1]280号 |
颁布日期:200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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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4、 |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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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有关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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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1]280号 |
颁布日期:200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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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5、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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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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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
颁布日期:200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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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6、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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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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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01]7号 |
颁布日期:200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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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7、 |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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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南省财政厅、商业贸易厅,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海口、昆明、拉萨、兰州海关: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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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2001]101号 |
颁布日期:200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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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9、 |
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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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1]6号),从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以上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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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1]272号 |
颁布日期: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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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80、 |
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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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1〕6号),从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以上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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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税发[2001]272号 |
颁布日期: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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