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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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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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5号 |
颁布日期:2003/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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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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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4月10日开始,期限为5年。现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附件1),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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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 |
颁布日期:2003/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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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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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11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无取向硅电钢(税号722519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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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
颁布日期:2003/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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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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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4月10日开始,期限为5年。现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附件1),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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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2003]第24号 |
颁布日期:2003/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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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6、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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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商公平发[2003]2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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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03]8号 |
颁布日期:200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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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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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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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
颁布日期:200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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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8、 |
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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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三年四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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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3]号 |
颁布日期:200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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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9、 |
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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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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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 |
颁布日期:200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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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0、 |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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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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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
颁布日期:200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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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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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3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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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2号 |
颁布日期:200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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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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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2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乌克兰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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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1号 |
颁布日期:200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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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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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2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乌克兰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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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2003]第21号 |
颁布日期:200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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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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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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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
颁布日期:2003/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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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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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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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
颁布日期:2003/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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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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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几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情况下,按照总局的规定,严格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为支持外贸出口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各地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出口货物“免抵”调库计划(以下简称“免抵”调库计划)或专项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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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税函[2003]325号 |
颁布日期: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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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7、 |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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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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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
颁布日期: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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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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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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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
颁布日期: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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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9、 |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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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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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2003年第18号 |
颁布日期: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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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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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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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
颁布日期:2003/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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