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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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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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
颁布日期:200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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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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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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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
颁布日期:200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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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3、 |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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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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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2003]208号 |
颁布日期:2003/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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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6、 |
海关总署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等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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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9月9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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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3号 |
颁布日期:200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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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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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9月9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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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3号 |
颁布日期:20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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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8、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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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援基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1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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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03]19号 |
颁布日期:200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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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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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公布2002年6月21日修订根据2003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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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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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31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0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8月3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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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 |
颁布日期:2003/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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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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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27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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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 |
颁布日期:2003/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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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2、 |
海关总署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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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27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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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 |
颁布日期:2003/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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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3、 |
关于对黄樟油和二氢黄樟素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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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为配合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旨在防止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化学前体流入非法用途的全球行动——"棱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对黄樟油(商品编码:33012990.10)和二氢黄樟素(商品编码:29329990.50)实行进出口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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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2003年第45号公告 |
颁布日期:2003/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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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4、 |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黄樟油和二氢黄樟素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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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旨在防止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化学前体流入非法用途的全球行动——"棱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对黄樟油(商品编码:33012990.10)和二氢黄樟素(商品编码:29329990.50)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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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2003年第45号公告 |
颁布日期:2003/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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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5、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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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苯酐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5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9月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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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03]17号 |
颁布日期:2003/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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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6、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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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依据《商务部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案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6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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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税委会[2003]16号 |
颁布日期:2003/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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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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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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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
颁布日期:2003/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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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8、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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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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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
颁布日期:2003/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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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 |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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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加强“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管理,统一操作平台,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方便企业、银行、外汇部门办理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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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署电发[2003]249号 |
颁布日期:200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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