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81、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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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非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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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金规[2024]25号 |
颁布日期: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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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2、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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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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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行[2024]437号 |
颁布日期: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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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4、 |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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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年度限额40万元。属于特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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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漳医保规[2024]11号 |
颁布日期: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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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5、 |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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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年度限额40万元。属于特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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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漳医保规[2024]11号 |
颁布日期: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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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6、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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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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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综[2024]62号 |
颁布日期: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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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8、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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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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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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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9、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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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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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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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0、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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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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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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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1、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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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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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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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2、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 “多报合一”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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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政务服务,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统一报送,实现“一个入口,一次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获得工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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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52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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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3、 |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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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为稳妥有序做好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挂牌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择设置监事会,或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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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股转办发[2024]104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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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4、 |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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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为稳妥有序做好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挂牌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择设置监事会,或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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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股转办发[2024]104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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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5、 |
财政部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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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发挥财政贴息政策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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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金[2024]155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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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6、 |
财政部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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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发挥财政贴息政策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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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金[2024]155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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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7、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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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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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财规[2024]48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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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8、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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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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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财规[2024]48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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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9、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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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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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财规[2024]48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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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0、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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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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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闽财规[2024]48号 |
颁布日期: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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