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61、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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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特此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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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
颁布日期:200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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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2、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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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0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以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对外公布。由于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目与此前版本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以及海关监管需要,现对2006年版《目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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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0号 |
颁布日期:200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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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3、 |
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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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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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164号 |
颁布日期:200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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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4、 |
海关总署令第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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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印)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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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163号 |
颁布日期:2007/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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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5、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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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货样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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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 |
颁布日期:2007/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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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6、 |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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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临时对部分产品(详见附录)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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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
颁布日期:200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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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7、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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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扩大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现就扩大试点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国内货物进入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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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税〔2007〕125号 |
颁布日期:200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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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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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临时对部分产品(详见附录)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强制措施的解除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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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
颁布日期:200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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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9、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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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6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化学名称:二酚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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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 |
颁布日期:200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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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0、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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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管理,现就《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台账保证金征收环节的问题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应按44号公告规定,在办理纸质手册、电子帐册、电子手册、电子化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备案(变更)时,缴纳台账保证金。二、关于台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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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 |
颁布日期:2007/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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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1、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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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海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海关执法依据的明确、统一和协调,海关总署对2001年至2007年4月制发的公告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公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与现行的规定不相一致,现决定对该部分公告(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废止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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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
颁布日期:2007/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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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4、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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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6年分别发布了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2007年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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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 |
颁布日期:2007/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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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5、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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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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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 |
颁布日期:200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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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6、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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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附后),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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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发改高技〔2007〕1879号 |
颁布日期: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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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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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部长:孙政才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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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 |
颁布日期:2007/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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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8、 |
财政部关于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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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为确保2009年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举办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大冬会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对黑龙江省体育局、哈尔滨市体育局和哈尔滨体育学院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大冬会体育场馆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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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财关税[2007]57号 |
颁布日期:2007/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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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9、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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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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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
颁布日期:2007/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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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0、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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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有效实施,减少因商品归类差异引发的国际贸易纠纷,海关总署于2005年为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世界海关组织1988—2000年归类决定)》(以下简称《汇编》)发布了海关总署2005年第63号公告。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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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9号 |
颁布日期:2007/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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