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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海关总署第16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署长牟新生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经全面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予以废止:一、《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发布)二、《...
 
文件号:海关总署第167号令 颁布日期:2007/11/2
 
 
2242、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8号
  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提高粤港地区跨境公路运输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粤港地区实施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是指从事来往香港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海关应用卫星定位管...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8号 颁布日期:2007/11/1
 
 
2243、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圣马力诺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特此公告。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7号 颁布日期:2007/10/31
 
 
2244、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9号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2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07年12月15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2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略)2.2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略)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9号 颁布日期:2007/10/31
 
 
2245、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略)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略...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 颁布日期:2007/10/26
 
 
2246、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人事厅、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局、统计局、各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科院...
 
文件号:发改企业[2007]2797号 颁布日期:2007/10/23
 
 
2247、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5号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粤港澳公路车辆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属于海关监管...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5号 颁布日期:2007/10/22
 
 
2248、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法制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在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反兴奋剂职...
 
文件号:体政字[2007]63号 颁布日期:2007/10/8
 
 
2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自第101届起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增设进口展区,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办理进境手续,海关凭广交...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颁布日期:2007/10/8
 
 
2250、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3号(关于公布进口黄大豆实行暂定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进口黄大豆(税则号列:12010091)实行1%的暂定关税税率。特此公告。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3号 颁布日期:2007/9/30
 
 
2251、 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商务部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
 
文件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9号 颁布日期:2007/9/29
 
 
2252、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重大装...
 
文件号:财办关税〔2007〕55号 颁布日期:2007/9/26
 
 
2253、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166号 颁布日期:2007/9/24
 
 
225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8号公告--第十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消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审定,现将第十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消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公告如下:一、确认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74家企业技术中心和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技术中心为第十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20...
 
文件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年第58号 颁布日期:2007/9/20
 
 
2255、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以及申报...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 颁布日期:2007/9/14
 
 
2256、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废止]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争议处置程序,依法保障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磋商。海关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作进一步说明。二、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
 
文件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颁布日期:2007/9/14
 
 
2257、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文件号: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颁布日期:2007/9/5
 
 
2258、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深圳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海口海关: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对...
 
文件号:商台字〔2007〕19号 颁布日期:2007/9/5
 
 
2259、 海关总署、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深圳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海口海关: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对台小...
 
文件号:商台字[2007]19号 颁布日期:2007/9/5
 
 
2260、 海关总署令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同时废止。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
 
文件号:海关总署令第165号 颁布日期: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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