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6]12号 2026年9月1日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6〕6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5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6348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540元,与2025年度保持一致,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78元,后续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履行主体责任。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督促本级及所属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及时传达布置。请各部门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已按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或缴存额数据预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做好相关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及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三)完善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是开展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服务的基本条件。请各单位准确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级次、单位隶属关系、职工总数、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6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确有需要的,也可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附件: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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