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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3号    2008年9月9日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2008年9月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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