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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7号    2007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了首批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名单。根据供港活猪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供应方式,拓宽供应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开展第二批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现将《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凡有意见者均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2004年底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觉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
  四、养殖场应具有活猪自繁自养能力,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实,养殖场母猪正常存栏量应达到1800头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年出栏商品猪30000头以上,近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6000头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确保供港活猪质量安全,连续三年供港活猪质量优良,未发生重大疫情,未使用明令禁用的违禁药品和没有限制药品残留超标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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