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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2006年1月26日    国家广电总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有线数字电视试点工作,规范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电总局批准的有线数字电视试点单位的验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申报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

  1、已建立有线数字电视前端系统,并按照规定与总局监管平台连通。

  2、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所使用设备均为通过总局入网认定的产品。

  3、所属网络的模拟用户基本转换为数字用户,转换率在95%以上。

  4、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系统满足安全播出的要求,具备一定的系统冗余能力、必要的监控手段和应急处理手段,投入运行以来未出现重大播出事故。

  5、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用户服务体系和运营体系,包括:服务规范、客户技术服务队伍、电话受理中心、计费结算系统等;有专门的运营机构和人员,内部管理规程完整。

  第四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试点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填报《有线数字电视试点单位验收申请表》(见附件),通过当地省级广电局向广电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试点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系统测试报告以及与第三条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与总局签订的试点任务书等。对于发生价格调整行为或享受免税政策,须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调整的批准文件或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减免税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点任务书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平台技术情况、运营情况和服务情况,以及在整体转换中取得的经验。技术报告的内容包括:技术路线、实施步骤以及技术保障体系。系统测试报告的内容包括:数字前端测试、传输网络测试、用户终端测试、系统主观质量评价、应用系统功能测试和能力验证、与监管平台的连接测试等。

  第六条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系统测试报告由通过广电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七条 申报材料提交齐全后,经初审合格,由广电总局负责组织验收,试点单位所在省(区、市)广电局协助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论经广电总局审批后,由广电总局向试点单位颁发《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合格证书》并授予“全国有线数字电视示范城市(工程)”称号。

  第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允许限期整改和复验一次。

  第十条 到2006年6月30日,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还未启动的试点单位,国家广电总局将取消其试点资格,该单位不再享受试点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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