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部认真开展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清理工作。一是在部机关开展了清理工作,将《通知》转发部内各业务司,要求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在建设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我们在建设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有关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根据《通知》的要求,我们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重点检查清理市场准入、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结果。通过对我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自查,未发现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内容;在建设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也未收到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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