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最高限从2012年起执行 2011/12/19 14:20:46 |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1]92号,2011年12月8日),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将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此外,该通知还规定政策衔接为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通知还明确适用范围。即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基层国税部门提醒:厦门市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起征点最高限调整,包括漳州在内的其他地市与厦门市相比推迟了两个月,在进行纳税宣传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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