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 2008/10/13 14:01:38 |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操作培训
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划安排参加系统升级操作培训。升级操作培训所需场地、设备由税务机关负担,师资、升级资料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担,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做好培训工作,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服务要求,同时欢迎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
二、系统升级
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升级光盘在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主机共享系统的上层软件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三、系统运行
2008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全国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新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已经升级的纳税人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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